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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 > 台湾报纸新闻 > 地方新闻 2008/05/16 正体版       列印机版
举牌广告碍交通 雇主将受罚

【记者徐乃义/中坜报导】重要道路边经常有手持广告招牌、标语或置放广告物品等从事违规广告宣传行为,严重影响来往车辆行车秩序与安全,中坜分局为贯彻杜绝此违规广告物宣传行为之决心及顾及弱势受雇者权益,期有效杜绝道路乱象。

中坜分局指出:上述违规行为且足以妨碍交通者,列为重点加强执法项目,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3款、第82条第1项第8款及83条第1款之规定优先举发雇主,最高可处新台币2,400元罚锾。另明确律定上揭违规行为之执法依据、处罚对象等事宜:

一、对于道路上持牌广告等违规广告行为,态样不一而足,其是否“足以阻碍交通”之认定,本分局将依交通部94年7月27日函释:“‘足以妨碍交通’,宜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视现地个案认定,故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均应按现场具体事实认定是否已达阻碍交通之程度”。

二、于道路(如车道、人行道及交通岛等)从事违规广告行为人员(举牌、身挂广告牌等),由本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举发处罚其雇主。

三、违规设置于道路之广告立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8款规定举发处罚其雇主。

四、在车道或交通岛上散发广告物、宣传单或其相类之物,由分局各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3条第1款规定举发处罚其雇主。

五、为贯彻杜绝违规广告物之决心,对于手持广告牌等违规行为,举发处罚雇主并通知改善(含告知即将施以停话),而仍不配合之违规广告业主,由各所汇整相关查证纪录资料(含举发单)后,函请县府环境保护局办理停话处分事宜。

中坜警分局为维护行车及行人通行安全,呼吁各类广告委讬厂商勿再雇用人员站在道路举牌或置放广告物品、民众亦不得在车道上有贩售物品等情事,以维交通秩序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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